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,各有关单位: 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》(中发〔2016〕32号)和《关于加快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工信部联安全〔2018〕111号)要求,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了《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(试行)》(见附件)。为落实好有关工作,促进我市安全产业集聚发展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1.有申报意向的单位(园区),请对照《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(试行)》具体要求,确认本单位(园区)是否符合申报条件,并与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时沟通。 2.请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积极协调本区应急管理、统计等有关部门,为具有申报意向的单位(园区)做好服务工作。 3.具有申报意向的单位认为申报条件成熟后,可随时向我局提出申请,我局将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开展联合审查等工作。 附件: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(试行)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11月19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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